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06號
- 聲請人
- 立方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0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盛英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12月31日 │8,686元 │UI0000000 │ ││ │白慶仁 │行 │ │ │ │ │├──┼─────────┼─────────┼───────────┼─────────┼────────┼──┤│002 │秀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台北分│97年1月15日 │4,200元 │CC0000000 │ ││ │司 徐淑娟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