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37號
- 聲請人
- 大無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3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吳莉莉│華南商業銀行龍江分│97年7月5日│75,000元 │XC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