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46號

聲請人
惠量計測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4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彥隆企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360,000元         │97年1月15日           │0000000         │3個月                   │
│    │司 唐彥志        │分行            │                  │                      │                │                        │
├──┼─────────┼────────┼─────────┼───────────┼────────┼────────────┤
│002 │彥隆企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170,640元         │97年1月20日           │0000000         │3個月                   │
│    │司 唐彥志        │分行            │                  │                      │                │                        │
├──┼─────────┼────────┼─────────┼───────────┼────────┼────────────┤
│003 │彥隆企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18,000元          │97年2月15日           │0000000         │3個月                   │
│    │司 唐彥志        │分行            │                  │                      │                │                        │
├──┼─────────┼────────┼─────────┼───────────┼────────┼────────────┤
│004 │彥隆企業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8,532元           │97年2月20日           │0000000         │3個月                   │
│    │司 唐彥志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