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聲 請 人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俶伶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7月20日 │7,560元 │CSP0000000 │ │ │公司 乙○○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