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
- 聲請人
-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5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金府大飯店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7月20日 │7,560元 │CSP0000000 ││ │公司 乙○○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