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6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69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先勢公關顧問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97年5月28日 │83,970元 │DN0000000 ││ │限公司 │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