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謹謙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96年8月26日 │2,625元 │0000000 │ ││ │司 │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