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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請人
謹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9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建成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96年8月26日 │2,625元 │0000000 │ ││ │司 │業部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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