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19號聲 請 人 群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六、七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3之證券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 滿,編號4、6、7之證券則已於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成昌包裝材料企業有│彰化商業銀行雙園│51,607元 │96年8月31日 │CI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黃禮銘 │分行 │ │ │ │ │ ├──┼─────────┼────────┼───────┼──────┼─────┼──────┤ │002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松山│258,275元 │96年9月10日 │AA0000000 │5個月 │ │ │限公司 鄧加惠 │分行 │ │ │ │ │ ├──┼─────────┼────────┼───────┼──────┼─────┼──────┤ │003 │德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34,568元 │96年8月27日 │XA0000000 │3個月 │ │ │黃忠臣 │分行 │ │ │ │ │ ├──┼─────────┼────────┼───────┼──────┼─────┼──────┤ │004 │天網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台北│41,305元 │96年8月31日 │SK0000000 │4個月 │ │ │司 梁錦宏 │分行 │ │ │ │ │ ├──┼─────────┼────────┼───────┼──────┼─────┼──────┤ │005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建北│80,363元 │96年10月5日 │CI0000000 │5個月 │ │ │李志賢 │分行 │ │ │ │ │ ├──┼─────────┼────────┼───────┼──────┼─────┼──────┤ │006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建北│44,789元 │96年9月5日 │CI0000000 │4個月 │ │ │李志賢 │分行 │ │ │ │ │ ├──┼─────────┼────────┼───────┼──────┼─────┼──────┤ │007 │寶之川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汀州│75,343元 │96年9月10日 │QL0000000 │4個月 │ │ │ 武建飛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