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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19號

聲請人
群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六、七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3之證券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屆滿,編號4、6、7之證券則已於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1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成昌包裝材料企業有│彰化商業銀行雙園│51,607元 │96年8月31日 │CI0000000 │4個月 ││ │限公司 黃禮銘 │分行 │ │ │ │ │├──┼─────────┼────────┼───────┼──────┼─────┼──────┤│002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松山│258,275元 │96年9月10日 │AA0000000 │5個月 ││ │限公司 鄧加惠 │分行 │ │ │ │ │├──┼─────────┼────────┼───────┼──────┼─────┼──────┤│003 │德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34,568元 │96年8月27日 │XA0000000 │3個月 ││ │黃忠臣 │分行 │ │ │ │ │├──┼─────────┼────────┼───────┼──────┼─────┼──────┤│004 │天網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台北│41,305元 │96年8月31日 │SK0000000 │4個月 ││ │司 梁錦宏 │分行 │ │ │ │ │├──┼─────────┼────────┼───────┼──────┼─────┼──────┤│005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建北│80,363元 │96年10月5日 │CI0000000 │5個月 ││ │李志賢 │分行 │ │ │ │ │├──┼─────────┼────────┼───────┼──────┼─────┼──────┤│006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建北│44,789元 │96年9月5日 │CI0000000 │4個月 ││ │李志賢 │分行 │ │ │ │ │├──┼─────────┼────────┼───────┼──────┼─────┼──────┤│007 │寶之川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汀州│75,343元 │96年9月10日 │QL0000000 │4個月 ││ │ 武建飛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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