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1號
- 聲請人
-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11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7月31日 │UA0000000 │3 ││ │春梅 │分行 │ │ │ │ │├──┼─────────┼────────┼───────┼──────┼────────┼──────────┤│002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10月31日│UA0000000 │6 ││ │春梅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