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11號聲 請 人 好厝多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1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個月)│ ├──┼─────────┼────────┼───────┼──────┼────────┼──────────┤ │001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7月31日 │UA0000000 │3 │ │ │春梅 │分行 │ │ │ │ │ ├──┼─────────┼────────┼───────┼──────┼────────┼──────────┤ │002 │松甫股份有限公司黃│聯邦商業銀行新店│425,000元 │96年10月31日│UA0000000 │6 │ │ │春梅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