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特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三五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三五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95號│├─┬────┬────┬────┬────┬────┤│編│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 │ │ │(新臺幣)│ │├─┼────┼────┼────┼────┼────┤│01│復盛股份│大眾商業│96.02.10│肆萬柒仟│AAI ││ │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貳佰貳拾│0000000 ││ │李後藤 │分行 │ │伍元 │ │├─┼────┼────┼────┼────┼────┤│02│復盛股份│大眾商業│96.03.30│捌萬捌仟│AAI ││ │有限公司│銀行信義│ │壹佰柒拾│0000000 ││ │李後藤 │分行 │ │伍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