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5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1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002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1 │1000│├──┼──────────┼──────┼──┼──┤│003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 │1 │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