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708號
- 聲請人
- 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記載,應更正為「付款人: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