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15號聲 請 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1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 │1 │1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