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28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2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4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2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76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3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9,44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004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260元 │0000000 │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 │蓮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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