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2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40元 │0000000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蓮 │ │ │ │ │ │├──┼─────────┼─────────┼───────────┼─────────┼────────┼──┤│002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5,760元 │0000000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蓮 │ │ │ │ │ │├──┼─────────┼─────────┼───────────┼─────────┼────────┼──┤│003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9,440元 │0000000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蓮 │ │ │ │ │ │├──┼─────────┼─────────┼───────────┼─────────┼────────┼──┤│004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25日 │10,260元 │0000000 │ ││ │司內湖分公司 唐慕│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 │蓮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