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7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70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260 │ │ ├──┼───────────────┼──────────────┼────┼───┼────┼───┤ │002 │友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2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