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2,0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002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15,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