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87號聲 請 人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巫玉媛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2,000,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002 │亞洲廚房設備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仁愛│15,000元 │96年11月30日 │AN0000000 │3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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