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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71號

聲請人
楊建中即萬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備 考 │├───┼─────────┼─────────┼──────┼─────┼────────┼────────┤│01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敦│96年11月5日 │ZA0000000 │45,990元 │ ││ │司 楊建中 │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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