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06號
- 聲請人
- 寰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催字第33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7年度除字第906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寰瀚有限公司乙○○│華南商業銀行長春分│96年9月30日 │ 163,256元 │ OC0000000 │ ││ │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