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25號聲 請 人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8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92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 │001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6年11月5日 │420,000元 │AE0000000 │ │ │公司 甲○○ │司圓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