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仲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 被上訴人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上訴人 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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