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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周祖民賴武志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乙○○、丁○○

  •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提出本件工程責任險之保險契約。 二、被上訴人應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就本院97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之爭執事項,逐項具體表示意見,並附相關法律依據或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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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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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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