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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周祖民鄧德倩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丁○○

  • 上訴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平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有事實尚待調查,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應於3日內陳報支付北都汽車公司22萬元之監工之 姓名、地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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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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