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19號
- 抗告人
-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2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伊上訴逾20日法定期間,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伊之上訴。惟伊於收受判決書後第11日即已提出上訴,未逾法定20日之不變期間,原裁定駁回伊之上訴,尚非適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係於99年1月11日收受本院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稽(見卷二第110頁)。而抗告人係於99年1月22日就前揭判決提起上訴,有附卷之上訴書狀內本院收件章戳可憑,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之20日上訴期間,原裁定誤以抗告人已逾上訴期間而逕行駁回上訴,即有未合。從而,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