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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告
台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義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告
達因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倩玉
被告
鹿鴻恩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台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重義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重信,嗣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變更為周重義,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本件訴訟在新任法定代理人周重義聲明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因周重義迄未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其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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