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4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編號│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編號│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一 │ 1,208元 │97年2月22日 ││六 │805元 │97年8月8日 │├──┼───────┼──────┤├──┼───────┼──────┤│二 │ 1,208元 │97年6月5日 ││七 │ 1,755元 │97年8月8日 │├──┼───────┼──────┤├──┼───────┼──────┤│三 │ 2,633元 │97年6月7日 ││八 │114,989元 │97年8月8日 ││├──┼───────┼──────┤└──┴───────┴──────┘│四 │ 2,633元 │97年6月14日 │├──┼───────┼──────┤│五 │250,775元 │97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