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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0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詹世傑即億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即為公司票,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亦即請求之相對人是否為瀚亞建設有限公司,若是請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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