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丞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3743號) (一)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光人寶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金額新 臺幣陸拾伍萬元整,發票日為98年5 月15日、票號為 6944683 支票一紙 (證一)。 詎到期提示不獲兌現, 為保債權人權益,爰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其清償,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