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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