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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4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深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陳明正確之負責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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