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6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冠勝彩色照相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支票提示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