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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9005號)
  緣相對人禾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乙○○及丙○○為連
  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
  ,依前揭契約書第5條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等所共
  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7年8月8日,面額為800萬元之債務
  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6.13」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
  於97年10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
  未獲清償,現僅就部份債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等既
  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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