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台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丞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上法定代理人印章。
二、聲請人即債權人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丞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