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十八.二五請求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相對人皓宇興有限公司、筌淯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請求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資料。
二、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十八.二五請求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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