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 原告乙○○、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5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上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012,220 元與附表中請求金額新臺幣700,000 元不符)及其利息起算日。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甲○○而 非聲請人乙○○,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本票權利人之依據。又查,系爭本票並無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簽名,請釋明對之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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