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8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支票票號:ON0000000 退票日為96年2 月2 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