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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鄧恆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欣立內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維忠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XA3358471 、票號XA3358483 、票號XA3358488 、票號XA83358484、票號XA3358490 、票號XC1897136 、票號XC1897155 、票號XC1897182 、票號XC1897152 之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民國98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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