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科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債務確認協議書第一條內容與聲請狀請求標的內容不符),並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