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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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