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119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彪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