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4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
- 即債權人
- 戊○○
- 即債權人
- 丁○○
- 即債權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朔碁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