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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98年8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乙○○請求給付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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