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27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全適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釋明得向乙○○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98年8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對乙○○請求給付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