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 原告甲○○、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9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才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B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乙○○個人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陳報狀所載之個別債務人部份,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12,220 元與其附表所列之15,770元、111,400 元、75,760元及119,290 元等4筆加總之總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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