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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 被告
    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住同上 丙○○  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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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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