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39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30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設臺北市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臺北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丁○○ 住桃園縣
- 3樓之
1
一、債務人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丁○○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