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信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樓、東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興鑿井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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