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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5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5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直的音樂舍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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