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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0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漁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蛋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漁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蛋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漁球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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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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