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2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韋誠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5室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青冠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238 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290,000元 │98年6月30日 │├──┼───────┼──────┤│002 │290,000元 │98年7月31日 │├──┼───────┼──────┤│003 │314,778元 │98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