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愛兒寶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