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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7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7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麗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甲○○是否為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及全部支票背書之清晰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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