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74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746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 理 人 丙○○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章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乙○○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伍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