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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伍仟零叁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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